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
验收指南
【国家规定】
工程蓄水是指截断通过导流建筑物的水流,拦河大坝开始挡水,水库蓄水,标志着主体工程即将发挥效益。工程蓄水前应进行验收。
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要求,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家能源局委托开展的验收工作。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与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的对象是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成果是工程验收鉴定书。工程验收鉴定书以公文附件的形式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家能源局。
【验收依据】
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
《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水电规计[2007] 0009号);
《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有关技术文件编制规定》(水电规验办〔2008〕7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水电工程验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能局新能〔2009〕12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颁布水电工程设计概算费用标准(2007年版)第1号修改单的复函(国能新能〔2011〕52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63号);
【验收申请】
项目法人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计划蓄水时间前6个月,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报告,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工程蓄水验收申请。属于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还须经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报送验收申请。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
【组织管理】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委托后,与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组成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由验收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程蓄水验收工作。
【验收程序】
一、项目法人根据验收指南要求,完成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报告,做好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统一组织和协调各有关单位提供验收所需的基本资料,向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交工程蓄水验收申请。
二、水电总院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委托及项目法人的申请后,由水电总院负责组织成立专家组,完成下列工作:
1、召开蓄水验收条件预审会,视工程情况及验收条件情况安排现场查勘;
2、成立现场检查专家组,对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准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3、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项目法人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预审.
未通过预审的,水电总院及时通知项目法人补充完善验收资料,并重新进行预审;通过预审的,水电总院组织开展蓄水验收工作。
三、水电总院与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协商组成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水电总院担任,副主任委员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验收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由正、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经协商确定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后,由水电总院印发成立验收委员会文件并通知各委员单位和项目法人。
四、验收委员会制定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工作大纲,明确验收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水电总院负责提出验收工作大纲(初稿),并征求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意见后,印发各验收委员单位。各有关单位按照工作大纲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五、根据验收工作大纲和专家组预审意见,在水电工程具备蓄水验收条件时,验收委员会组织工程蓄水验收会议,并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现场检查;
2、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和设计报告,听取工程蓄水安全鉴定结论意见、库区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阶段性初步验收意见和专家组预审意见,审查有关文件资料;
3、检查次年工程安全度汛措施和度汛标准;
4、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提出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
六、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水电总院应在下闸蓄水前将验收鉴定书报送国家能源局,并分送验收委员会其他副主任委员单位和项目法人。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水电总院应在下闸蓄水1个月后、3个月内,将下闸蓄水及蓄水后的有关情况报国家能源局。
七、工程建设方案如发生重大变更需经原审查单位审查并经原项目核准部门批准同意并取得相关文件(发改办能源〔2007〕2293号)。
【验收条件】
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大坝基础处理和防渗工程、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坝体接缝灌浆等形象面貌已能满足水库初期蓄水的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且水库蓄水后不会影响工程的继续施工及安全度汛。
2、近坝区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滑坡体、危岩体、崩塌堆积体等地质灾害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引水建筑物进口施工基本完成,可以挡水。
3、水库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蓄水、泄水所需的闸门、启闭机已安装完毕,电源可靠,可正常运行。
4、各建筑物的内外安全监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
5、导流建筑物的封堵门、门槽及其启闭设备,经检查正常完好,可满足下闸封堵要求。
6、库区工程和移民安置达到工程蓄水阶段性目标,已通过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的阶段性初步验收,并有不影响工程蓄水的明确结论。
7、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地质灾害处理和水库地震监测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
8、已编制下闸蓄水施工组织设计,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道路、通信、堵漏和应急措施等。
9、已制定水库调度和度汛规划,水情测报系统已能满足初期蓄水要求,可以投入运行;水库蓄水期间的通航及下游因断流或流量减少而产生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10、运行单位的准备工作已就绪,已配备合格的操作运行人员,并已制定各项控制设备的操作规程,生产、生活建筑设施已能满足初期运行的要求。
11、已提交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下闸蓄水的明确结论。
12、已制定蓄水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已备案。
13、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验收现场核查资料】
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文件、资料备查:
1、项目法人工程建设阶段报告[含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2、设计报告;
3、施工报告;
4、监理报告;
5、生产准备、运行报告;
6、库区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阶段性初步验收报告;
7、质量监督报告;
8、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
9、蓄水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其他备查文件、资料[包括相关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意见、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及重大变更审批(核准)文件、招标文件、阶段和单项工程验收鉴定书、待验工程已完和未完项目清单、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资料、重大问题专家咨询报告等]。
【验收原则】
验收委员会应本着对国家、对工程高度负责的态度,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规范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资料归档】
项目法人负责蓄水验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项目法人应将申请验收提交的报告包括:一般包括项目法人工程建设阶段报告、监理报告、设计报告、施工报告、生产准备及运行报告、工程安全鉴定报告结论意见、质量监督报告、库区移民迁建报告等。 项目法人在工程蓄水验收会议后一个月之内将验收全部资料(含电子版光盘)2份交水电总院存档。